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镇(区)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建立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监督、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核管理和工作协调;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对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管理。
镇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活动,对建设资金进行财政监督。
镇经济建设、村建交通、农技水利、社会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监督与管理。
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是镇(区)统一的集中交易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发布信息,核验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场所服务。
第七条镇纪检监察、人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交易活动中有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本镇(区)行政区域内的交易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公共资源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下列交易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环境改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物资采购(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服务等)及卫生保洁、物业管理、山林看护等服务项目。
镇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产处置项目。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电站、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桑园等公共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镇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交易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镇(区)交易分中心或镇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20万以下(不含20万)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以下(不含1000万)的。
对于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易分中心备案后,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审核。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向镇(区)交易分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填写《项目交易审批表》,提供交易项目资料(包括决策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上级部门预算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等),经镇(区)交易分中心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二条进场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审批概算资金和项目专项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工程项目,已经村两委会讨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交易洽谈。经二次公告但报名仍不足3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镇(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直接洽谈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承包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其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应当经镇(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编制交易文件。交易项目业主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交易项目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的,应当向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报送批准文件、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项目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项目业主向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书。
(二)业主研究确定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同时向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交易审批手续。
(三)信息发布。发布交易公告或发出交易邀请书(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业主应当在海盐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hyztb.gov.cn)和镇(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报名受理。本镇交易分中心或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报名及资格(资质)审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但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交易报名相关资料。
(五)发售交易文件。投标人在购买交易文件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六)业主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七)业主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定标。
(八)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投标文件,送达交易项目业主。
(九)业主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人。
(十)拟中标人经中标公示(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后,业主发出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十一)业主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廉政合同、项目安全承诺书等),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区)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上报县公管办备案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批准的工程规模,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