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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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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海盐县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以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内在动力,提高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分类进行补贴:

  (一)对进行种植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

  (二)为鼓励农户对耕地的保护,对进行种植的其他一般耕地也作适当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三)补贴费用中含村委会管理经费5元/亩/年,主要用于日常对基本农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维修、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维修及相关工作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代表农民集体经营、管理集体土地并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建立村、镇、县三级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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