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海盐县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以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内在动力,提高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分类进行补贴:
(一)对进行种植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
(二)为鼓励农户对耕地的保护,对进行种植的其他一般耕地也作适当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三)补贴费用中含村委会管理经费5元/亩/年,主要用于日常对基本农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维修、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维修及相关工作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代表农民集体经营、管理集体土地并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建立村、镇、县三级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