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盐政办函(2010)29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我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党群副书记为副组长,各条线分管镇长、镇人大、镇纪委负责人镇财政办、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镇属“四中心”、镇农经办负责人为组员的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镇级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体决策,建立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确定机制,领导小组具有项目决策权并负有决策责任。
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镇财政办,镇财政办专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镇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镇级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有各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国有公司经营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我镇根据县政府的重大部署、新市镇和新农村近期建设规划,由各行政村、镇属“四中心”镇属国有公司提出年度镇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下一年度要实施的续建、新建项目计划汇总并提交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初审报镇党委、镇政府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县发改局,并同时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政府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年度建设计划需要调整的,按以上程序审定后,于每季末将调整计划(含资金调整计划)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由各镇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
第六条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总投资在5 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由各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建设方案及概算,不需报县发改部门立项。涉及道路、桥梁等有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视情况适当简化报批手续,合并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由镇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查,并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镇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在取得县发改部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确定投资概算,报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程概算由县发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是中介机构咨询后,报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复核。县发改部门依据审核中心的概算复核报告及其审批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应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批表》。县财政部门通过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及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来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县发改部门不予下达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