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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元镇机关、镇属“四中心”、镇属国有公司、各行政村的内部控制,规范各单位的经济合同法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各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各单位承担建设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民居建筑、绿化景观、维修修缮、装修、土地预征、咨询服务及拆迁、资产出租、政府采购等合同,以及项目建设所包含的勘察、设计、审图、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交通设施、公用管线及迁移、工程审计等合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也可由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发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本单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受托人对法定代表人负责。超越授权权限、未获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
(一) 负责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 负责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 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四) 负责单位内部各环节合同流转程序;
(五) 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相关科室)为合同签订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 合同承办人应在签订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
(二) 按照合同审核要求,做好合同内部审核工作。
(三) 负责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并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已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基础资料。
(四) 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内部信息传递。
(五) 建立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台账并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履行合同,实时提供合同履行情况。
(六) 提供需备案的合同资料。
第七条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
(一) 建立合同档案。合同逐份赋予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合同资料应包括正本、副本、附件及签收记录,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二) 单位财务部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各村由镇农经办建立)。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章 合同审核管理
第八条 单位实行合同(含招标文件)审核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 单位建立合同审核小组或合同审核员,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二) 合同正式签订前,镇政府或镇属各单位的合同(草案)经单位内部审核后须提交合同审批单,报镇长审批签字。必要时由镇合同审核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各行政村的合同(草案)须提交合同审批单,报镇农经办审批,合同签订后需报镇农经办备案,镇农经办对各村的经济合同建立台账,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和酬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三) 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计价办法、结算办法、付款办法、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有重大变动的招标答疑纪要)的审核,参照上述第1、2款。
(四) 镇属单位合同签约后,报单位财务部门、镇财政办、镇综合档案室各备案一份,其他由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九条 签订合同的要求
(一) 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属自然人的附身份证复印件)和住所;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不是固定价的需注明价款的结算办法);收款和付款的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签订或备案。
(二) 未招标工程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须编制预算,预算审核通过后,根据预算价确定合同价款。
(三) 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如代理人签订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四)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各单位建立合同审核小组或合同审核员,负责合同的审核,合同的审查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 合法性。对方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和签约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二) 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可行性。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合同执行部门应按职责范围,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主要条款中的进度计划安排、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数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定期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