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海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控制区为东至武原镇与西塘桥镇行政界线、南至外环南路红线控制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具体范围以海盐县人民政府通告为准。
对县城规划控制区加固修复、新建、改建、翻建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报批审核制度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农民建房审批方式依法建造的住宅(含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县城投集团)、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武原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定期研究并决策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的建设规划管理事宜,指导与监督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化发展需要,由县建设局提出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农房建设冻结区域和限批区域,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冻结区域是指不予批准农房建设的区域;限批区域是指限制农房建设的区域。
农房建设冻结区域和限批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实行通告制度。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冻结区域、限批区域内农房建设按不同方式审批处理。
第六条在冻结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翻建的农房不予批准;
(二)经县政府批准立项或近期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农房、无法加固修复的危房和住房困难户的房屋,经批准采用“申请提前拆迁”方式处理;
(三)农房安全鉴定为危房且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由农户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出具加固方案,县建设局根据加固方案审批;
第七条在冻结区域外限批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农房不予批准;
(二)经县政府批准立项或近期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农房和住房困难户的房屋,经批准可采用“申请提前拆迁”的方式处理;
(三)农房安全鉴定为危房且具备加固修复条件的,由农户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出具加固方案,县建设局根据加固方案审批;
(四)申请农房(含无法加固的危房)改建、翻建时,应当以控制面积、控制层高的“双控”方式审批,即规划占地面积不得超90平方米、建设层数不得大于二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