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农民私房拆迁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作修改,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根据《海盐县县城农民私房拆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一○年度海盐县县城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附后)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日止。
二○一○年三月四日
海盐县县城农民私房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私房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东至武原镇与西塘桥镇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实施农民私房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是县城农民私房拆迁的管理部门,负责农民私房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具体拆迁工作由县政府授权的单位组织实施。
武原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广电、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县城农民私房拆迁工作。
第四条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建设范围需拆迁农民私房的,由县城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必须在拆迁地段或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张贴。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或受委托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去向等事项。
第五条拆迁人应将有关的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名单,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层次以及其他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在拆迁地段或被拆迁人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六条拆迁公告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实施动迁的,公告自行失效。需要延长拆迁公告有效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县城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县城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对需要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其中的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审批件等有效证件认定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安置基准面积。
第九条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作无主财产处理。
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同类建筑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经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前经批准已建造新房,但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翻(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对已批准的在建房屋,应当停止建设,按现状评估补偿。
第十条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评估,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县城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安置房屋为高层或多层式公寓,安置房应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高层或多层式公寓安置房设计多种户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44(含)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选择多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被拆迁人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标准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