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和《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和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监督、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能。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有形市场的交易管理;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投标工作,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县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资金进行财政监督。
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监督与管理,履行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统一的集中交易平台,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统一发布信息,核验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场所服务。
第五条县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公共设施、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公众性质集体组织)单独或参与投资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或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作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发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所列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批准文件、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第十七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代理事宜,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招标条件和招标人的业务或资质能力。招标人同时向县公管办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同时向县公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报名相关资料。其中项目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须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七)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定标。
(八)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人。
(十)拟中标人经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发出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县招投标采购信息网(www.hyztb.gov.cn)发布招标信息。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0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20天。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批准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须在政府制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资格审查工作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县公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要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批准的工程规模,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县公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实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管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作统一回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送出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否认或自行修改实质性的条款,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确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通知招标人,该局部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只能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本省、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