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参加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自重新参保的次月起享受。
二、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补助范围: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门诊费用列入门诊补助:
1.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
3.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往嘉兴市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退休)在安置地指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门诊补助标准: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以参保职工当年个人账户应划入总额为参数,在职职工再自负500元、退休职工再自负300元确定;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补助起付标准按机关事业医疗补助办法执行。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自负;结算年度内超出门诊补助起付标准2000元以内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 的比例给予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五、门诊补助方式:门诊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的实时结算系统结算,参保人员直接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异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办理结算。
六、其他:
1.享受机关事业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保持原待遇标准不变,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20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门诊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再由机关事业医疗补助补足差额,分别在门诊补助资金和机关事业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