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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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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为规范与完善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售和购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物配售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二)购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购房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保障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的已婚(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家庭,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

  (二)家庭为无房户,或虽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不含)

  三、准入管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人口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为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享受过农户拆迁补偿安置的居民,暂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原则,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认定为一户。离异单身家庭自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

  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可按一户认定。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或私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农村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或国土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有房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如选择货币安置的,以拆迁安置基准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自有私房和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

  (3)自建房屋(含农村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等。

  3、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统计口径: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负责对其申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则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申请人家庭如发生转让、赠送住房的(不含因法院强制执行出售的住房)不得申请。

  (三)已享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家庭,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四)原租住廉租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须办妥有关退租手续,并承诺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领取钥匙)之日起4个月内退出原租住公房。

  四、操作程序

  (一)公布方案

  县建设局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房源区域、数量、预售时间、补贴名额、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认定

  1、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如实填写《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家庭人口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售还是购房补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公示。申请受理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调查核实、公示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公示。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组建由村建、国土、民政、派出所、房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家庭的实际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情况。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各镇(区)将调查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县建设局。

  (2)联审公示。国土、建设部门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门牵头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总工会、残联、公安、税务、劳动、工商、农经、统计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最后,县建设局会同监察、总工会、民政、财政(税务)、劳动、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户口所在地镇(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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