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0〕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合作医疗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参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25%以上。
(三)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四)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五)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新居民办理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五)办理中途参保政策仍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抄〔2009〕83号及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40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16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镇(街道)财政补助94元、县以上财政补助146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240元。
(二)新居民参保对象及其子女,对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其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三)本地城乡居民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户、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责解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缴纳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个人出资资金各镇(街道)于2010年1月31日前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2011年5月30日前足额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街道)核算,结余的分镇(街道)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0%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一)大病住院补偿
1.大病住院起报线。本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级医疗单位500元,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大病住院补偿标准。报销比例本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列报费用的70%,本县县级医疗单位为列报费用的65%,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列报费用的55%,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列报费用的50%;嘉兴市各县(市)县级定点医院按本县县级医疗单位标准执行;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均按不同医院扣除起报线后再予以报销,如连续住(转)多家医院的可视作一次性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