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预算监督实施办法》和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级各部门预算以及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预算组成。县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凡与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与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合理需要和各项法定支出、民生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应与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的范围相一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 政府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县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l-3%设置总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县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县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县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原则上在每年7月底以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9月底前一并上报县财政部门。
(三)县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
(五)县财政部门分析审核部门汇总预算数据,于12月20日前形成县级政府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六)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30日内将县级部门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县级政府预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健全税收收入执行工作监管机制,并及时通报给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账。工商部门与国税、地税机关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税、地税机关,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县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部门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应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