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及《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3]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一)财政性资金指政府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1、县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2、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及各种捐款等);
3、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设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并完成交工验收与决算审价,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律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制。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一)封面;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
(三)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七)基本建设项目资产损失明细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
(九)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十)基本建设支出计算明细表;
(十一)(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六)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或扩初设计、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审批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基建财务决算及批复、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结算审价后一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位不具备编制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已进行国家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直接根据国家审计的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县级部门或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批,镇(区)建设项目由镇(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直接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查,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在委托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技术力量,筛选一部分具备财务审查能力和工程造价审查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并由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才能生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未经过财政部门委托而从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审查的竣工财务决算只起咨询服务作用,不作为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和财产移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