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鼓励农户利用稻麦秸秆直接还田培肥地力,有效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切碎还田予以补贴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5号)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稻麦秸秆机械切碎还田实施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本县范围内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切碎还田作业的合作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一)利用机械收割晚稻并将秸秆切碎还田的,每亩补贴10元。
(二)利用机械收割大小麦并将秸秆切碎还田后结合大中型拖拉机翻耕的,秸秆机械切碎每亩补贴10元,翻耕土地每亩补贴20元。
(三)对本县收割机械新改装秸秆切碎装置的,每台补贴2000元。
三、补贴方法
(一)开展稻麦秸秆机械切碎还田须先在所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登记,领取稻麦秸秆机械切碎还田作业登记表(见附件1),在每次作业完成后经农户签字确认,在当季作业完成后报所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