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盐县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县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扩大享受对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第三条 扩大项目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政府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按每人60元给予补贴;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镇(区)劳动保障所、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所,职业介绍补贴按经其介绍后实现就业的实际就业人数,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免费培训人数,按季在季后10天内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给予补贴。
2、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证明;本期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及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
3、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失业人员接受免费培训个人签字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失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
第五条档案代管补贴。受县劳动保障局委托具有管理档案资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免费开展代管失业人员档案的,可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给予每月10元档案管理补贴。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50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执行。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培训按照县委办[2009]78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由培训机构按《海盐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七条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用人单位会同本县具有资质的公办培训机构开展的在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补贴400元/人。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
1、失业保险参保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含1年)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后,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2、具体补贴由培训机构按《海盐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县辖区内持有《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失业人员和在岗转岗培训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5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