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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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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新社区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新社区(含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建造联立式住宅、独立式住宅和多层公寓,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的多层公寓房占地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新社区规划点内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未利用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

  第四条申请进入农村新社区建造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现有住宅所在地属新农村建设规划撤并点,需易地重建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三)因自然灾害,原有住宅需要重建或易地建造的;

  (四)现有住宅属旧、危房,确需重建或易地建造的;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建设用地不予批准:

  (一)申请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点的;

  (二)现有住宅符合农村新社区(或新市镇社区)规划,原有住宅属保留建筑,且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建设用地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再申请建造住宅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造住宅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造住宅的;

  不具备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情形包括:

  1、夫妻离婚未满3年的;

  2、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要求单独申请建造住宅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造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进入各镇新市镇社区规划点内建造,为此实行分区管理:

  (一)申请进入新市镇社区建造的:联立式住宅或独立式住宅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申请进入农村新社区建造的:联立式住宅或独立式住宅最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三)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入各镇新市镇社区选择公寓式置换用房的,置换公寓式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由各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农村新社区(或新市镇社区)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新市镇社区公寓式置换用房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转、征用手续,由镇人民政府参照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公寓式置换用房由镇(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程序:

  (一)农村居民申请在农村新社区规划点内建房的,应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将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面积予以公布;申请在新市镇规划点内建房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讨论公布后统一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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