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盐县生物有机肥生产推广使用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海盐县生物有机肥生产推广使用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成果,鼓励农民施用生物有机肥,提升农产品品质、培肥地力,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海盐县畜禽排泄物治理方案》(盐政办函[2008]43号)、《海盐县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办法》(盐政办发〔2010〕65号)的精神,就我县有机肥生产、推广、施用,沼液运输易地利用的补助政策提出如下办法:
一、补助对象
1.本县范围内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2.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3.沼液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
4.在本县范围内施用本地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场及农户。
二、补助标准
1.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按销售量,以销定产,每吨补助60元;
2.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凭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正规销售发票,到所属地农技水利服务中心领取补助,每吨补助100元;
3.对开展有机肥推广的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每吨补助推广费10元;
4.对采用沼液车运输易地利用沼液的,每车(三吨)补助 40元。
三、补助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