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盐县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办法
为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治理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做好设施建管、社会化服务和监督执法三项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监管网络,强化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县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政策扶持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做好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农经、环保、建设、国土、水利、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服务、管理、检查、执法、宣传等工作。各镇要结合农技推广队伍“三位一体”改革,增强农村能源管理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农村能源辅导员,做好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重点治理镇要设立综合执法队伍或委托镇城建监察中队,开展对排泄物治理和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重点治理村要建立协管员队伍,对“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三池”等其他治理设施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严格禁限养制度
根据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养殖,科学发展”总体思路,科学编制现代生猪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生猪产业区域布局,科学规划生猪产业规模养殖用地,积极推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逐步压缩生猪养殖总量,实现生猪产业的“稳量、提质、增效”。科学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生猪养殖场(户)要逐步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设施,现有养殖场(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非限养区域,各镇、村规划设立生猪养殖小区,引导农民以面积对换等方式进入小区集中饲养,按统一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审批制度,竣工后须通过农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治理能力
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干粪、污水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作。各镇(区)要在前几年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查漏补缺。对达到治理规模要求的养殖场(户)必须限期进行治理。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养殖规模、地理环境,采取不同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行厌氧发酵、三格式沉淀、发酵床等处理模式。切实提高干粪收集处理能力,各镇可根据收集处理运行实际需要,适当新建、扩建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力争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沼气池等“三池”、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函[2008]43号文件执行。
四、严格建管措施,保障设施运行
各镇(区)应高度重视治污设施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建管并举,确保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持久化和效益最大化。要落实建设单位及有关施工人员责任,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对在两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漏水、漏气等故障影响沼气池运行的,由原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负责免费维修。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对建成的沼气池,要统一编号,及时收集资料,建档立案,确保后续服务工作有序开展。镇农村能源辅导员要对所在地沼气工程每年巡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村协管员要对“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三池”等其他治理设施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督促治理设施的有效利用,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问题。
五、培育服务主体,搞好长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