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无医疗保障的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补偿率达4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20%以上。
(四)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六)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区)、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办理中途参保政策仍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抄〔2009〕83号及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30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120元、村集体资助3元、县财政资助80元、镇(区)财政资助65元、省财政补助28元、中央财政补助4元。
(二)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120元、县财政资助1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
(三)新居民参保对象及其子女,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对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出资120元,县人口计生局资助130元,县财政资助50 元。
(四)城乡居民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户、纳入残联定补及民政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负责解决。
(五)对县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县财政按村级组织应承担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和村集体资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缴纳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个人出资资金各镇(区)于2010年1月31日前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镇(区)两级财政资助资金于2010年5月30日前足额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七)合作医疗基金按月基金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
(八)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区)核算,结余的分镇(区)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镇(区),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0%的镇(区),超支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一)大病住院补偿起报线,本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3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
(二)大病住院补偿标准,按列报费用301元(5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