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
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自主进行土地流转已越来越被广大农民所认识。这是农民走出小农经济,闯荡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步伐。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村庄规划实施,推进新农村建设。当前,我县高起点、高标准的农村居民中心点规划实施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有组织地引导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农民居住点远离承包地带来农业生产不便的问题,从根本上加快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效益最大化,更可以实现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资金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获得流转收入,还能够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进入二三产业,经商办厂,进城就业,为统筹城乡发展注入活力。
二、正确把握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的,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收益权为前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任务目标: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2009年,县、镇、村三级全面建立起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即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各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站,完成新增土地流转1万亩。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发达县到2012年土地流转率达50%以上的要求,力争2012年,全县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4万亩以上。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土地流转是建立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的,土地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和原农户拥有承包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要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农户主动流出土地。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要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意愿,要因势利导,采取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三、政策激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户成片长期流出土地
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农户(含土地入股),以村为单位形成集中连片新增规模经营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含50亩、5年,下同),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奖励;流转期限在10-15年,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限在1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亩150元奖励。
2、对土地全部、长期(10年以上)流出的农民,享受被征地居民同等的技能培训补助政策,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3、对土地全部流出,且流转期达到10年以上的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二)鼓励多主体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4、鼓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鼓励组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对各镇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正常运行且当年土地流转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6、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工商业主、种养大户,新增连片流入面积在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每亩50元奖励;对投资发展适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高效生态农业,按照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奖励政策进行扶持,具体政策另定。
7、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实施优惠政策。凡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