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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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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和《海盐县服务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盐委办〔2011〕59号)精神,围绕到“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倍增目标,促进我县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2.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3.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二、继续实施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  

  4.继续实施主辅分离有关政策,对从原企业中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原主体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大于50%。

  5.对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发生业务收入起,第1年按80%给予奖励;第2~3年按50%给予奖励。

  6.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7.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服务业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8.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9.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11.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扶持行业   

  (一)商贸业

  12.鼓励企业投资经营百货、超市等零售业。对投资经营建筑面积达到(武原街道5000平方米、其他镇<街道>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者每平方米80元补助;对租赁经营的,建筑面积达到以上规模,且租赁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租赁经营方4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租金补助。

  13.鼓励企业投资经营住宿、餐饮业。对投资经营建筑面积达到(武原街道5000平方米、其他镇<街道>米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者每平方米80元补助;对租赁经营的,建筑面积达到以上规模,且租赁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租赁经营方4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租金补助。

  14.对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对新设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1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

  16.对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5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17.对投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或综合性市场,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补助。

  18.对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含农加超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意见》政策给予扶持。

  (二)物流业 (三)核电生产性服务业

  19.促进物流业集聚发展,物流园区和物流业集聚点的选址应符合县物流业发展规划,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评定,经县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省市补助标准等额奖励。

  20.鼓励投资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仓储配送、邮政快递等物流项目,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对新建、扩建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对入驻物流园区(集聚点)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5%的投资补助。

  21.对新设立并入驻物流园区(集聚点)的物流企业,,自营运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年5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后二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22.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奖励。

  23.对占地较大的具有运输、仓储、装卸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对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25.鼓励发展海运业,按县有关发展海运业政策给予扶持。

  26.对进入核电关联产业园区从事核电生产性服务,在本县纳税的服务企业,具体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

  (四)旅游业

  27.鼓励发展旅游业,按县有关发展旅游业政策给予扶持。

  (五)商务服务业

  28.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及其他商务服务企业,年度经营业务收入前三位且比上年增长15%的企业,当年经营业务收入超过上年部分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科技服务业

  29.对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管理、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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