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牢固树立“只有节约集约用地,才能有效保障发展”的新理念。近几年来,特别是2003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以来,我县在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已基本实现开发区(园区)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项目用地从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盘活存量转变、项目用地管理从注重审批向注重批后监管转变。但是,土地闲置、低效利用等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粗放利用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土地利用效率和周边先进县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全县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五类用地的管理,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达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土地利用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县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3%,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6%、3%,区域建设用地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前移。
二、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强化规划,发挥好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认真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进一步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增强规划的严肃性,提高规划的刚性,真正做到严格按规划用地,积极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优化用地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县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县产业发展目录,明确产业导向和各区域产业布局定位。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坚决不供地,对限制类产业项目限制供地,对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地。在坚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前提下,将产业政策、投资强度、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作为项目准入评估的主要依据。通过项目准入评估,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优化投资结构。要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四)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法,完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结果挂钩的政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五)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县政府每年年初对各镇上一年度的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供地政策,严格用地审批
(六)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编制出让方案以及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时,都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核减或退件。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在省定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10%,容积率应在省定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0.1,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三层。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内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禁止在厂区内部建造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对违规建造、出租商业性设施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对确需增资扩建或异地新建的企业,在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时,要对其原有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进行审核,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尚有闲置、空闲土地的应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并要求其交回或整合原有建设用地。进一步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县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为小型企业发展特别是成长型企业提供孵化发展空间。
(七)适度提高商贸、商品住宅用地标准。商贸项目应提倡多建高层,今后县中心城区商贸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在近几年控制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前,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建设高层建筑。县城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3,商业、金融业及写字楼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6。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强现有商服用地的整合,改造挖潜,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发挥商业集聚效应,提升服务业档次,改善城市形象。
(八)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合理控制公共设施用地规模标准。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道路交通项目要采用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节约用地。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原则上应执行各类工程项目下限标准。县城和建制镇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40米,县城和建制镇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不得超过1公顷。
(九)综合开发利用好城市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增加地下停车泊位、减少地面停车泊位,鼓励开设地下商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土地受让者利用已取得的土地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实施大开挖建设地下建(构)筑物的,可暂按该地段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作为评估依据确定出让价格。
(十)积极推进农村新居民点建设。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拆旧建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要严格执行《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发[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不低于25%、绿地率不大于25%,新居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次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