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进一步贯彻实施《海盐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快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项目详细规划修订工作。对各镇、县开发区有旅游资源的特色村旅游规划编制,经相关部门论证通过,且报县旅游局备案后,按实际规划编制费支出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内外企业投资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进行旅游项目规划编制,且符合全县旅游规划,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报县旅游局备案后,自项目开工后,按实际规划编制费支出中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除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外,自营业起,3年内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以上投资额不含旅游项目中房地产投资部分)。
3.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饭店,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进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4.鼓励旅游景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国家2A级、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5.鼓励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餐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鼓励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7.对被评定为浙江省旅游特色村和旅游强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高星级旅游饭店新引进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或委托管理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济型旅游饭店加盟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旅游企业推广使用环保设施。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改造主要耗能设备,成效明显的,经验收审计后,按《海盐县关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扶持办法》(盐政办发[2007]96号)执行。同时,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绿色饭店称号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的景区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