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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与辅业分离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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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两创”总战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比重,促进我县第三产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与辅业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主辅分离是将为企业主业提供产前产后辅助性服务的业务从主体企业中分离,新组建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行为。企业主辅分离实施范围是指在本县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投资与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务。

  二、扶持政策

(一)逐步扩大三产发展资金规模,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财政奖励资金在三产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按照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

  对2009年11日后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发生业务收入起,第1年按80%给予奖励;23年按50%给予奖励。

  (三)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1.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2.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4.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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