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部门: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提升县域工业
经济实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一、鼓励大投资,培育大企业
参照 税种 分类 财政奖励额 (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或增长部分的比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企业所得税 一般项目 80% 50% 50% -- --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项目 80% 80% 50% 50% 50% 增值税 一般项目 80% 50% -- -- --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项目 80% 50% 50% -- --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积极鼓励企业大投资。投资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属国家鼓励类的,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项目达到6000万元);属允许类的,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项目达到1亿元)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新办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内资3000万元或外资500万美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企业达到内资6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且按期到位的,项目投产后,从下年度起给予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部分下表比例的财政奖励;项目投产前,企业利用本县以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新办企业销售的,经申报核准,给予相当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总额50%的财政奖励。
现有企业投资扩大生产,新项目投产后,从下年度起给予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增长部分下表比例的财政奖励。
享受本条政策,要求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2倍以上。符合本条政策的,不再享受第7条、第23条的技改优惠政策。投资项目另行签订优惠政策的按签订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购并重组。鼓励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县产值超亿元工业骨干企业)通过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方式对县内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优化配置区域产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竞争力。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县得部分,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拟上市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规范、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无争议,因历史原因权证不全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县得部分,经审核批准后全额奖励给拟上市企业。
本县企业完成股改的,给予奖励20万元,完成股改后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再给予奖励8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其直接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给予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年内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再奖励100万元。收购县外上市公司并把注册地迁到本县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促进转型升级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利用本县以外其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总部企业销售的,经申报核准,给予相当于增值税地方实得总额50%的财政奖励。
(五)鼓励县总部企业入驻县创新科技园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其建设、租赁或购买总部大楼的,按照盐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三、鼓励技术改造,扶持中小企业
(六)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凡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目录、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给予该企业设备投资额4%、限额200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土地补贴的企业,原项目已建成同时不再享受原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新建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本条政策(下同)。
(七)鼓励企业向上争取政策。对争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工业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对经界定的市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鼓励微小企业加速发展上规模。对当年县内实际上缴税金 15万元以上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四、鼓励产业集群,实施“415”工程
(九)对引进具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大的重大项目或总部企业,以及确定的县级及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十)对经认定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给予设备投资额6%限额300万元的奖励。并在创新和研发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五、鼓励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