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根据《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综合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4%,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综合费率为18.3%。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5%,基本医疗保险7%,大病救助基金0.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8%。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以外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须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296元的,按1296元申报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6480元的,按6480元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38元(含1元救助基金)。
失业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19元。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的核定数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缴费工资)的18%申报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即1533元的,按1533元申报缴纳;高于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5749元的,按5749元申报缴纳。
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10%由雇主缴纳,8%由雇工个人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险种参照企业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18%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采用绝对额分三档征缴:第一档每人每月27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517元,第三档每人每月1034元。
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数。建个人帐户的按确定基数的9.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174元(其中2元为救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的人员保险关系按中断处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