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第一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县政府《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69号)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函[201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竣工决(结)算等各阶段投资评审及经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部门,其所属的海盐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县发改、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采取“财政直接评审和委托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凡纳入财政部门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由财政评审机构直接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受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审核结论作为项目概算批复、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逐步建立政府投资评审综合工作机制。政府投资评审综合工作机制是:在项目预算编制环节“先评审、后编制”;在项目预算支付执行环节“先评审、后支付”;在政府工程采购环节“先评审、后确认”;在项目竣工决(结)算批复环节“先评审、后批复”。
第二章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计划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建会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论证;
(三)参与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的准确性、完整性,主要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合同要约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审查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竣工决(结)算;
(五)参与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审核与确认;
(六)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绩效评价;
(七)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八)其他评审业务。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招标文件、标底、概、预、决(结)算可按需要进行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评审计划组织财政评审机构进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核结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和范围内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核结论由审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财政评审机构或受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统称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财政部门提供的评审资料予以复核、签收,如需补充资料应通过财政部门提供;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管理制度、标准、定额、合同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统称项目单位)及材料、设备的产、供、销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评审的初审结果及有关问题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报告,项目单位应对评审初步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项目投资额的多少及项目单位反馈的对评审初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分歧,提请财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会议纪要调整初步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复核后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
(十)涉及重大项目评审或项目评审中有较大争议事项的,由县财政部门召集有关评审专家并以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十一)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汇报,并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