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重复交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1〕48号),同意我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划转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处罚职能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的职能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城市饮食服务业违法排污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