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新老年度的衔接工作,现就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职工上一年度(2008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根据盐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