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海盐县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盐财会(2010)272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但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单位,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时携带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均在申请机构的证明材料。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单位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营业执照;
8.单位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号码;
9.原有受托代理记账的单位数量、收入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须在9月30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的,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并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均在申请机构的证明材料。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营业执照;
7.单位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的,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不予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及依法撤销、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将抄告县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财政部门在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中将加强与工商等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与联系,共同规范代理记账市场。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
附件1:
海盐县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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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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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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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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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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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取得方式 |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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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收入 |
元 |
目前委托代理记账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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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从业人员数量 |
其中专职人数 |
兼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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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业务 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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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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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技术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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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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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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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的业务规范或操作规程(列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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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列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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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盐县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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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是 |
否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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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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