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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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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海盐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盐政办发〔2009〕85号)和《海盐县“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与养老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的运行模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城市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60%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200平方米以上,30%的农村社区建立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量不断增加,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是坚持依托社区。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单位,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需求实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形成各具特色、整体推进的局面。

  四是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制

  1.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体系。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现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管理,加强对尚未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村(社区)的指导,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各村(社区)要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尽可能设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将年满60周岁、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作为评估对象,根据老年人的意愿、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确切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评估情况,实行财政资金分层分类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3.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应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卫生医疗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把有资质、服务功能齐全、诚信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和服务人员。村(社区)要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监管。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不符合工作要求等不利于我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二)分类提供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是指本县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1.政府购买服务(无偿服务)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特殊困难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居住在本县境内的海盐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2)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3)独居或纯老家庭,无子女或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如子女弱智、残疾、重病等);(4)生活自理有困难。经评估后,按生活自理能力重度缺失、中度缺失、轻度缺失分别提供每人每月40小时、30小时、2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2.低偿服务对象。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经调查每月各类固定补助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经评估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视具体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试点阶段,对长期居住在武原街道城市社区的低偿服务对象,每户每年提供20-30小时服务或同等价值的服务券,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县全面推开。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自费购买服务。

  (三)丰富居家养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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