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本县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向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以及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购买的,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县实际,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以及销售价格。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本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县发改(物价)、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编制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建设计划、开工项目计划、竣工项目计划,并在本县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设,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十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都要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实行群众质量安全监督,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同时邀请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县住建局根据本县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建设资金通过融资方式解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水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在小区公告栏公示。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应在本县的政府网站、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