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更好的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本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售、购房补贴二种方式,申请人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条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售
实物配售保障方式是指保障家庭购买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面积标准:多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
(二)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保障方式是指保障家庭在取得保障资格后,1年内,自行购买本县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并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后,由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其一定的货币补贴,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面积标准:购买多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保障家庭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购买非成套住宅及已经公告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含),最小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含),否则不得申领购房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受理申请公告之日(不含)。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如申请人的配偶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为非本县居民户口的,该申请家庭只能通过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解决。
如申请人的配偶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农业户口,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其配偶的户口仍未迁入申请人家庭户口内的,该申请家庭只能通过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解决。
县政府已公布的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区域内的家庭,暂不列入本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不含)。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予、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如农村宅基地原户主已死亡,其配偶视作农村宅基地户主。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独生子女视作共同生活)无拥有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三、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含有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的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原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如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无工作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负责出具,并加盖公章;如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在就学(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就学的学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