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办丧负担和保护我县殡葬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基本服务”是指由县民政部门承担的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冷藏和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生态葬”是指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撒散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要求的指定江海区域或不装盒深埋(不留坟迹、标示)在县民政部门批建并定点的骨灰存放场所的殓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持有《海盐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重度残疾保障(救助)证》、《海盐县农村五保供养证》、《海盐县城镇困难职工优惠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惠民殡葬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健康运行。
各镇(街道)、村(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倡导文明办丧新风尚。
第五条 凡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居民死亡并在海盐县殡仪馆火化的均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
第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具体包括:
(一)使用海盐县殡仪馆运尸车在本县范围内接运遗体(不包含丧户家属接送)至殡仪馆火化;
(二)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三)在海盐县殡仪馆冷藏遗体三天;
(四)在海盐县殡仪馆寄存骨灰一年。
超过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差价自负;放弃服务的,不补差价。
第七条 在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基础上,对下列对象再提供特别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