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中小学:
近年来,我县通过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推进七大校际联动发展共同体建设等一系列举措,全县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化程度不断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以及嘉兴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海盐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行为,进一步推进海盐教育均衡、优质、和谐发展,现就2012年秋季我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称“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教育局有关政策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优质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学区招生”的原则。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相关规定,今年我县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继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学区招生”原则实施招生工作。县城区继续执行《海盐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的通知》(盐教普〔2011〕131号)文件。各镇(街道、开发区)公办学校继续按原定学区范围相对就近免试招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社会、学校、家庭之间的交流沟通,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平、操作公正,全面实施“阳光招生”。
(三)坚持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班学额的原则。县教育局以“毕业多少班数招收多少班数”为原则确定今年各公办学校招生班级计划数(另行发文)。同时根据“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试点”原则,以教育现代化为目标,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按省定标准小学不超过40人,初中不超过45人,其中实施小班化试点教育学校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35人,初中不超过40人。个别有困难的学校,经县教育局批准,可对招生班级数或班学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好符合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对不符合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新来新居民子女原则上要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就学。
三、招生政策
(一)县城区公办学校
各城区公办学校必须要以“依法确保学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起始年级就学”为前提实施招生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学生,县城各施教区学校原则上按下列顺序予以招收:
1.学生户口在县城区,且户口所在地与父母持有房产证的常住房产均在施教区内。
2.学生户口在县城区,但其户口所在地与父母持有房产证的常住房产不在同一施教区内,则以父母持有房产证的常住房产地确定其施教区。
3.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武原街道居民子女,若其父母有安置房产的,则根据其安置房产地确定施教区;没有安置房产的,则以原私有房产地确定施教区。
4.学生户口在县城区,且其户口所在地与父母持有房产证的常住房产均在施教区内,但此房产产权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为共有人,且经查其父母在县城区确无其他房产的,则以此房产地确定其施教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