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县科技局一直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扎实推动工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如今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益,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以执行。
附:海盐县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产生科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科室。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局办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有关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本局局办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