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十二五”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我县的户籍人口出生性别比长期保持在正常范围,但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近年来呈现偏高现象。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1〕25号)及嘉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市人口计生领〔20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工作制度,建立部门配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不断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努力改善出生性别结构。创新和建立以宣传和利益导向为先导,以查处、打击“两非”为抓手,以生育全程服务管理为重点,以出生实名登记为突破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局面,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范围。

  三、主要任务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关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事。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制度管理、责任考核、利益导向、生育全程服务管理等治理措施,切实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一)营造舆论氛围,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倡导活动。宣传教育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本之策”,各镇(街道)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认真做好宣传倡导工作,大力弘扬男女平等的新型婚育观念,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抵制“两非”行为的自觉性。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出生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级开展查处、打击“两非”活动情况,对“两非”典型案例及时曝光,为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提供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强化对各级干部队伍的宣传,充分认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克服工作的畏难情绪,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建立查办“两非”案件的长效机制,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组建“两非”案件专案组,履行经常性和常态化的“两非”案件查处职能。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和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通过孕情消失倒查、发动群众有奖举报等途径,扩大查处“两非”案源。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手机信息、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两非”案件,经查实给予奖励。在B超和定点妊娠手术场所设置打击“两非”警示标志,公布人口计生、卫生部门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卫生、药监、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全面检查本部门出台的有关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尤其要重点检查出生性别鉴定、B超使用、定点引产、凭证引产、引产药物销售使用等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民营医疗单位、个体诊所要重点督查,对非法行医要坚决取缔,对参与“两非”违法犯罪活动的医务人员(包括退休、离职)的要从严惩处。对发生“两非”案件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根据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健全监管制度。

  (四)建立协调机制,实行出生人口信息部门共享。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部门等要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出生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查处“两非”案件中的信息共享。对于交换的共享信息,要科学分析应用,注意保密,妥善保存。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格执行出生实名登记。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生育全过程管理,注重发挥村(居)组织作用,重点掌握再生育妇女的怀孕、出生信息。

  四、保障措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785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