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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县卫生局关于海盐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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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残联、县卫生局制定的《海盐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海盐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

县残联  县卫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并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都可以提出申领申请,按程序评定后发放《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四条  办理《残疾人证》工作坚持定时定点,符合标准,规范操作,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采取集中与上门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形式,禁止未经县残联许可的个别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建立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残联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评定的日常工作;建立残疾人评定专家库,残疾人评定专家受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委派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县残联负责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指定、组织、委托其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填发《残疾人证》,管理办证档案。

  第八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残疾人评定专家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会同县残联监督和指导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

第三章  申  请

  第九条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病历和2寸免冠照片3张,向县残联提出办理《残疾人证》申请。

  第十条  县残联工作人员通过询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审核相关材料,认为其可能符合办证条件的,准许并指导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称《残疾人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的申请人,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上门评定的申请。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情况,认为确实需要上门评定的,向县残联报告。

  第十二条  县残联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准予评定。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三条  参加集中评定的申请人在单月的第三个周六,持经县残联签署意见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县残联指定地点接受评定。

   第十四条  上门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分别在6月和12月的中旬进行,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指定2名残疾人评定专家在县残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申请人家里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每次集中评定工作开始前,由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按照随机原则从残疾人评定专家库中抽签产生担任当次评定工作的专家,每个残疾类别不少于2名。在当次评定工作前,专家名单对外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工作人员、残疾人评定专家、申请人和经同意陪同的申请人亲友以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定现场。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评定专家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依照标准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评定结果由2名专家协商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称《残疾评定表》)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残疾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7类,残疾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肆级,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九条  县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评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将《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保存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残疾等级肆级以上的名单在县残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和等级。公示时间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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