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通元镇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村:
《通元镇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办法》(通政[2007]7号)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终止。
2012年4月16日
通元镇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保持公路及民间桥梁的完好、整洁和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县政府(2007)50号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除集镇镇区、工业园区范围和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之外,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验收认定,技术等级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路面宽度在5米(含)以上已硬化的道路。民间桥梁是指除集镇镇区、工业园区范围和县、镇级交通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之外的所有桥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各行政村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镇交通管理部门是本镇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农村公路和民间桥梁管理的业务指导。
村建交通、国土资源、电力、通信、广电、供水、公安、农经、水利、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做好农村公路、民间桥梁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行政村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及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对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畅通状态。
第三章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分管领导及路政信息员,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查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管护工作。
第六条路基养护工作。保持路基坚实,排水良好,各部尺寸和坡度等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露肩平整密实,及时清理零星塌方。各行政村应积极配合做好路基路肩0.5米内除草、清堆积物的工作。
第七条路面养护工作。保持路面平整清洁,路拱适宜、平顺、排水畅通,及时处理路面各种病害、桥头(涵顶)跳车,消除影响行车安全因素,做到雨后三天无坑洞。
第八条桥梁、涵洞养护工作。保持桥面整洁,桥涵泄水孔排水畅通,结构物及设施完好,检查结构物病害,做好检查记录,保持行车道设施整洁,确保安全畅通。
第九条沿线设施养护工作。沿线警示桩、护栏、标志、标线、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整洁。发现缺损及时上报、增补。
第十条绿化养护工作。坚持“应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方针,坚持栽、管、护结合。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及可绿化的空地。
第四章道路桥梁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民间桥梁管理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数据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二)实行农村公路路况、民间桥梁检查制度,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坏道路、桥梁的行为,保护道路路产路权,加强对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参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
(三)规范道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在农村公路、民间桥梁及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桥梁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设置棚屋、市场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