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盐县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改善我县农村路网情况,满足新农村的建设要求,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部长令2006第3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城乡交通统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各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干线公路之间的道路,但不包括新市镇、新社区、工业园区内等的道路。
第三条 根据全县“十二五”交通运输相关规划,以满足公交优先发展,满足新农村、新社区、新市镇建设发展为原则,用5年时间,新改建农村公路140公里,其中前三年完成80公里,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进行行业监管。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提升改造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数据库。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份申报下一年度提升改造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数据库,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认定,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相关程序立项审批。
第六条 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要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镇(街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提升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水泥砼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沥青砼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全线应符合一般公路三级标准的要求,原则上路面宽度为7米,特殊路段标准要求可适度降低,但必须增加车辆交会的错车道,必须满足可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二)路面面层为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砼;
(三)里程原则上一般不低于500米,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四)公路建筑限界内一般不应有房屋、杆线等建筑物侵入,必须保持沿途生态环境;
(五)新建桥梁原则与路面同宽,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Ⅱ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