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镇(街道)一般建有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1家以上,采用跨镇(街道)合作、分片联建的,原则上养老机构的床位数不低于30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均须在4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和优先考虑布局的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县域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资源整合、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养老机构内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农家散居型养老机构和休闲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整合资源、试点先行、市场运行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力争到2015年城市社区都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的场所或服务。
(二)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为老服务实体,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镇(街道)、社区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理发、浴池、餐饮、家电维修、超市等服务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化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要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免费安装“一键通”话机并免收话机月租费。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县爱心护理院建设,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服务。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我县人口老龄化趋势、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和现有敬老院状况,科学规划和布局,探索实施敬老院集中整合新路子,达到充分利用养老资源、提升供养服务水平的目标。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批,并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县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优待制度等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以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重点的各类基本保障制度。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对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经调查每月各类固定补助在低保标准200%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和特殊贡献老人,经评估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切实提高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