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盐县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拓展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空间,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全县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现就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以下称“升级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全县市场主体总量增加明显,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优势。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既能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又能提高全县资源利用率,促进增容扩张,更能培育全县经济的新增长点,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二、原则、目标与范围
(一)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主导、主体自愿、部门联动、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实现向现代企业转变。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升级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培育后备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到2015年底升级企业达到300户,其中2012年50户、2013年100户、2014年100户、2015年50户,力争达到500户。
(三)适用范围和升级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变更升级为有限公司:
1.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
2.具备相对独立且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的经营场所;
3.诚信守法经营,个体工商户无违法违规记录,个体经营者无不良警示记录;
4.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有限公司采用变更登记程序。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依法仍由个体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参与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承担,升级后债权债务依法由变更后的有限公司承担。
三、政策措施
(一)县财政局以升级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三年内按80%的奖励。
(二)县工商局按照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减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升级为有限公司时的登记性收费;对升级企业后要求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应给予保留;变更为有限公司后,按规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作为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依据;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的企业沿用。
(三)县国税、地税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升级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自创立之日起3年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发票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