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2〕79号)等文件精神,给合全县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构筑社会火灾防控体系和提升灭火救援能力为根本,按照“平安海盐”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镇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每年确保全县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不突破市控指标,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政府对全县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标准,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镇(街道)要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社会单位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住建、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安监、工商、质检、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产品、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公安派出所、警务室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县政府每年与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镇(街道)、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年底组织考核。各镇(街道)、部门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县政府每年将重点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平安”系列建设等考评范畴。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督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所在镇(街道)政府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切实强化火灾防控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的要求,抓好消防审批制度的落实,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不得申请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具备消防合法性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人员密集场所;对依法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意见的,必须凭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工商部门方可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相关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整治因未批先建、违章搭建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依法查处生产、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当前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老”场所等领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摸清出租房底数,在隐患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在全县推广;由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摸清基本情况,出台整治相关标准,建立整治示范企业样板,按阶段、按时效完成整治任务,净化企业消防安全环境;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依托消防部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拆中心,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
(三)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监管一般单位,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场所,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