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了《海盐县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海盐县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政府、负有“打非”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条 县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受理和协调处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依据举报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数量进行奖励,烟花每箱奖励15元,爆竹每箱奖励10元,每次举报奖励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