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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盐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全员培训和回访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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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安监站,县企管办: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了《海盐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全员培训和回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全员培训和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事故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全员培训和回访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事故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围绕事故教训开展一次全员培训,全员培训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县安监局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全员培训和回访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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