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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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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海盐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编制员额、隶属关系、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单位类别。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岗位设置、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等的依据。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形式有独立设置、合署办公或增挂牌子等;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合署办公或增挂牌子的事业单位以一套班子开展业务,按照对应的业务关系履行相应的职责。

  事业单位的设置应从严控制。增设事业单位要遵循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有保有压的原则办理。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阶段性的或者任务不多、职能单一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  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公益服务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两个小类。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按中央、省、市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

  (三)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应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队、园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依据规定的定编标准核定;无定编标准的,主要依据社会效益、单位规模、任务轻重、业务特点及服务对象等情况核定。新设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的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的编制,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新增的,要从严控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对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重新核定;对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由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或者核销;对职能萎缩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相应核减;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逐步收回。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应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定,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确定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可视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社会效益、隶属关系等实际情况暂确定相似的行政级别。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分别相似于行政科(或副科)级;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分别相似于行政副科级、股级;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相似于行政股级。

  第十七条 机构规格相似于行政科(或副科)级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为:编制在5名以下的,配1职;编制在6-10名的,配2职;编制在11名至50名的,配3至5职;编制在50名以上的,配4至6职;副科级单位副职享受正股级待遇。

  人员编制较多、任务较重的相似于行政科(或副科)级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数可按编制数的20%设置,其内设机构相似于行政正股(或副股)级,每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为1名。规模小,人员编制不足8名的事业单位不再设置内设机构。

  县委、县政府直属、单独印发“三定规定”的事业单位,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按“三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部门、镇(街道)下属相似于行政股级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为:编制在5名以下的,配1职;编制在6-10名的,配2职;编制在11名至50名的,配3至5职;编制在50名以上的,配4至6职。

  相似于行政股级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内设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从紧从严设置。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设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核定、设置,由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职责任务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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