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区建设目标要求,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结合市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5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委〔2012〕3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
(九)《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十)《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