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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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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13〕97号)的规定,重新制定《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户委托或入股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对接受委托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以入股形式组建的土地专业合作社所对外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经县或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合同鉴证的流转土地承担风险保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滚动使用、以丰补歉。

  第四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账户,对县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五条  镇(街道)财政设立镇(街道)及以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账户,对镇(街道)、村(社区)、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每亩50元的标准安排,并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镇(街道)财政每年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每亩50元的标准安排,并纳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村(社区)按当年县财政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30%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并上缴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

  第九条  土地流入的经营主体按每亩不少于100元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由村(社区)收取后,缴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风险保障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经营主体无法履行合同给流出农户所造成的流转费损失。

  第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风险保障金:

(一)经营主体(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经营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经营主体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支付租金的,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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