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财产抵押登记工作,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61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产权或建筑工程已施工至±0.00以上的在建工程抵押,一律由县住建局办理抵押登记,县国土资源局不再单独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二、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整体宗地分割后成为无地上定着物的宗地)和在建项目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抵押登记,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登记原则上应按整宗土地办理,对宗地面积60亩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分割抵押登记的,县住建局应在总体建设方案和建设周期等不变情况下,根据分期开发建设要求,提出仅用于办理抵押的土地分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住建局出具的同意分割意见及分割红线,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原则上宗地分割不超过三宗)。办理分割登记后,分别由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