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海盐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内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
(三)国有企业集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二个以上下属单位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企业集团。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但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性质、规模和管理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并予以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并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授权,监督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相关经济活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的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概)算、决(结)算。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有关经营合同。
(七)本单位对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参加或列席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重要合同签订等有关经济活动或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