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安监站,县企管办:
我县紧固件企业众多,磷化液使用量较大。磷化液又名“表面处理剂”、“皮膜剂”、“促进剂”、“补给剂”等,属于8.1类酸性腐蚀品,因此必须将生产、经营磷化液纳入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的范畴。去年以来,我局已查处2家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磷化液生产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磷化液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企业磷化液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改善企业安全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我县磷化液市场的规范有序。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涉及磷化液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
三、整治要求
(一)凡是生产磷化液(包括自产自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入化工园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磷化液生产活动。自产自用磷化液的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自我纠正,停止非法生产违法行为。
(二)凡是经营(包括储存)磷化液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磷化液。
(三)凡是使用磷化液的单位,应当根据磷化液的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磷化液使用安全。
(四)所有生产、经营、使用磷化液的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排摸及宣传发动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
